農業農村部門行政檢查事項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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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門行政檢查事項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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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事項

檢查依據

1

對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行政檢查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2

對國(境)外引進農業種子、苗木檢疫的行政檢查

《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二條:“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引進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但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的在京單位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應當向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從國外引進、可能潛伏有危險性病、蟲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須隔離試種,植物檢疫機構應進行調查、觀察和檢疫,證明確實不帶危險性病、蟲的,方可分散種植?!?/span>

3

對利用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活動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span>

4

對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條:“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span>

5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承擔。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不得收費。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記錄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名單?!?/span>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承擔。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不得收費。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記錄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名單?!?/span>

6

對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行政檢查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鮮乳進行監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權限及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
    監測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h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部門之間,監督檢查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監督抽查,并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需要對乳品進行抽樣檢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列支?!?/span>

7

對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行政檢查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管理,并負責建立或者確定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span>

第十九條:“全國畜牧總站負責對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保種工作進行檢查。發現保種工作中存在重大問題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及時向農業部提出處理建議?!?/span>

第二十二條:“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基本條件、建立或者確定程序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span>

8

對種畜禽(蜂種、蠶種)品種質量、生產、銷售、使用相關行為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飼料和獸藥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與運輸的監督管理?!?/span>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計劃開展監督抽查工作?!?/span>

《蠶種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蠶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蠶種質量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農業部監督抽查的品種,省級農業(蠶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重復抽查。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任何費用。
  承擔蠶種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江蘇省蠶種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蠶種質量監督抽查計劃,依法對生產、經營的蠶種質量進行監督抽查,生產、經營蠶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span>

9

對農作物種子(種苗)質量、生產、銷售相關行為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六條:“禁止生產、經營假、劣種子。
下列種子為假種子:
(一)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種品種種子冒充他種品種種子的;
(二)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
下列種子為劣種子:
(三)質量低于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
(四)質量低于標簽標注指標的;
(五)因變質不能作種子使用的;
(六)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
(七)帶有國家規定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span>

第四十九條:“進口種子和出口種子必須實施檢疫,防止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傳入境內和傳出境外,具體檢疫工作按照有關植物進出境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span>

10

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的行政檢查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應當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依照職權調查處理。需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報請決定?!?/span>

11

對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的行政檢查

《江蘇省漁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產發展需要,對全省水產苗種生產體系建設統一規劃。水產苗種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申領《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生產場地,水源充足,水質符合漁業用水標準;
(二)生產條件和設施符合水產苗種生產技術操作規程的要求;
(三)有與水產苗種生產質量檢驗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繁殖用親體來源于原種場、良種場,符合質量標準,群體達到一定數量。
《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及其申領表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span>

第八條:“《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實行分級管理,水產原種場、良種場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水產苗種場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期滿需延期的,應當于期滿前三十日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續展手續。”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無證經營水產苗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雖有苗種生產許可證,但苗種生產不符合質量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吊銷苗種生產許可證?!?/span>

12

對調運農業植物及其產品的行政檢查

《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
(一)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
(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span>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間調運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必須經過檢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的,調入單位必須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向調出單位提出檢疫要求;調出單位必須根據該檢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對調入的植物和植物產品,調入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植物檢疫機構應當查驗檢疫證書,必要時可以復檢。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3

對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
(四)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五)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或者工作人員?!?/span>

14

對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span>

第七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
(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
(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
(四)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
(五)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或者工作人員。”

15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行政檢查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span>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span>

16

對動物診療機構的行政檢查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機構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執法工作?!?/span>

第三十一條:“動物診療場所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注銷其動物診療許可證。”

17

對獸藥質量的行政檢查

《獸藥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span>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獸藥監督管理權。
獸藥檢驗工作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獸藥檢驗機構承擔。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認定其他檢驗機構承擔獸藥檢驗工作。
當事人對獸藥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實施檢驗的機構或者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申請復檢?!?/span>

第四十六條:“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對有證據證明可能是假、劣獸藥的,應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需要暫停生產的,由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需要暫停經營、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權限作出決定。
未經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轉移、使用、銷毀、銷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獸藥及有關材料。”

18

對獸藥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獸藥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span>

第二十五條:“獸藥經營企業,應當遵守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經營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span>

19

對獸藥生產活動的行政檢查

《獸藥管理條例》第三條:“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生產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span>

20

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行政檢查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在農田、場院等場所進行農業機械安全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二)查驗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牌照及有關操作證件;
(三)檢查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業機械的安全狀況,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農業機械,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停止農業機械的轉移,并進行維修;
(四)責令農業機械操作人員改正違規操作行為。”

21

對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行政檢查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負責轉基因食品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span>

第三十八條:“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沒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準文件的,或者與證書、批準文件不符的,作退貨或者銷毀處理。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不按照規定標識的,重新標識后方可入境。”

22

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檢查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四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負責轉基因食品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span>

第三十八條:“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沒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準文件的,或者與證書、批準文件不符的,作退貨或者銷毀處理。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不按照規定標識的,重新標識后方可入境?!?/span>

23

對登記肥料的行政檢查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24

對漁業船舶登記情況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第三條:“農業部主管全國漁業船舶登記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具體負責全國漁業船舶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舶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港監督機關(以下稱登記機關)依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舶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span>

25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條:“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
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資質認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考核辦法》第二十六條:“農業部負責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能力驗證和檢查。不符合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機關撤銷其《考核合格證書》?!?/span>

26

對海洋漁業船舶漁業無線電設備配備、使用情況的行政檢查

《漁業無線電管理規定》第六條:“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漁業無線電管理機構在上級漁業無線電管理機構和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領導下,負責轄區內的漁業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農業部漁業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章;
(二)擬訂轄區內漁業無線電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三)協調處理轄區內漁業無線電管理事宜;
(四)負責轄區內漁業海岸電臺的統一規劃、布局;規劃分配給轄區漁業無線電臺使用的頻率、呼號;按規定歸口報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五)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船舶電臺的管理;
(六)負責轄區內漁業無線電通信網和漁業安全通信網的組織與管理;
(七)對轄區內的漁業無線電臺(站)和漁業無線電通信秩序進行監測、監督和檢查。
(八)上級漁業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行使的其它職責。”

第七條:“設在市、縣(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漁業無線電管理機構在上一級漁業無線電管理機構領導下負責轄區內的漁業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上級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漁業無線電管理的具體規章、辦法;
(二)擬訂轄區內漁業無線電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三)協調處理轄區內漁業無線電管理事宜;
(四)對轄區內的漁業無線電臺(站),漁業無線電通信秩序進行監督和檢查;
(五)審核申辦漁業無線電臺的有關手續;
(六)上級漁業無線電管理機構委托行使的其它職責?!?/span>

27

對農業機械鑒定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的行政檢查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二條:“農機鑒定機構應當組織對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及農業機械鑒定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span>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工作規范》第二十六條:“鑒定機構負責對發放的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采取日常監督或專項監督的方式實施。
日常監督是指鑒定機構定期對獲得證書的生產者及產品開展的抽查監督。專項監督是指當獲證生產者涉嫌存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所列情形時而開展的針對性監督?!?/span>

第二十七條:“鑒定機構負責對發放的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采取日常監督或專項監督的方式實施。
日常監督是指鑒定機構定期對獲得證書的生產者及產品開展的抽查監督。專項監督是指當獲證生產者涉嫌存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所列情形時而開展的針對性監督?!?/span>

28

對農藥生產、經營主體及農藥產品質量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產地安全調查、監測、評價結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種植、養殖、捕撈、采集特定農產品和建立特定農產品生產基地。
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劃定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商國務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span>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履行農藥監督管理職責,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
(三)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四)查閱、復制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
(六)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

29

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的行政檢查

《農藥登記試驗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接受申請人委托開展登記試驗的,應當與申請人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

30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行政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按照監督抽查計劃,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應當委托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抽取的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并不得超過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數量。
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同批次農產品,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的監督管理,開展日常檢查,重點檢查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購買和使用、農產品生產記錄、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等情況。
國家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員工作制度,協助開展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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